勇敢
集體狩獵結合合作與競爭,個人在狩獵過程中的貢獻,即是個人在此歷程競爭的成就;其分配的依據包括是否一次射死獵物?是否首先射中(頭槍)或第二位射中(二槍)?獵物的價值?與個人所帶的獵狗是否首先發現追趕?等等分配獵物的分式如下:
〈1〉、鹿的分配:第一鎗射中者分得頭部及內臟;第二鎗分得後骨肉;首先追到的狗,狗主人分得鹿鞭,並有「鹿鞭還狗哥」之俗語。
〈2〉、山豬的分配:第一鎗射中者分得頭部及內臟;第二鎗分得山豬鞭;第三鎗分得後股肉;首先追到的狗,狗主人分得後腿一隻。
〈3〉、羊與羌的分配:兩者分配方式相同,第一鎗射中者分得頭部及內臟;首先追到的狗,狗主人得後腿一隻。
除了依貢獻區分分配獲得的部位之外,近年來亦將值錢部份如鞭、皮、鹿茸販賣後,再依貢獻程度分款;或直接以販賣所得購買共用之狩獵工具或狗料。與花蓮秀林鄉太魯閣社群在日據時期前由大家都可分配到獵物,轉變為除自己食用外,會將獵物賣給部落裡的人及賣到山產店相似。不過小林地區相當重視販賣所得充作基金的「合作」意義,連「打公鹿」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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