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漁獵文化

 

漁獵精神文化
  1. 狩獵需要勇敢、合作與智慧,因此原住民常將獵物牙、羽毛、毛皮、角等當作衣飾,顯現其成就。
  2. 原住民舉行祭典時,會將當年所捕獲的獵物頭骨懸吊,以顯示該家族的成就。
  3. 集體狩獵時,會依每人在團體中的貢獻分配肉,分配的方法有一定的規範,大家都必須遵守。
  4. 原住民依季節限制狩獵的時機與獵物,違反規定者將受到族人的處罰。這些限制或狩獵禁忌與環境生態結合,使得資源永不枯竭。
  5. 一般說來,比較危險的狩獵工作通常由男性擔任,女性則負責農耕事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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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

  狩獵是一項具有危險性的活動,通常需要與他人合作,以避免危險及獵物 逃脫。集體狩獵可分為下列兩種:

〈1〉、圍捕法:小林地區平埔族民,利用眾人攜帶獵狗來到預定的原野,每人各持二、三支矛,並散開成方圓約一或半哩的範圍,各自向中央推進來圍捕,而未用焚燒的方式來驅趕。
〈2〉、集體追獵法:單人或二、三人一起到鹿群出沒的地方,緊緊尾隨麋鹿,他們可以跑得與鹿一樣快,並趁機用弓箭射傷麋鹿,直到動物不支倒地為止。而且集體追獵時,相當倚重獵狗,因此分配時都有「狗份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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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享

  在背送獵物回返的路途中遇見他人,不管是否認識或同族?是否專程前來關心或路過?都要分給肉。因為狩獵是一種危險的活動,鄰人前來關心,當然應給與肉回報。即使不克前來,也經常先煮好食物,與鄰人「分享」。此類分享為「以有予無」的形式。從另一項層面觀察,則有展示「成就」的意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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誠實

  在集體狩獵的過程中,當奔跑中的獵物無意中闖進他人設置的陷阱而被捕,應給設置陷阱者一條腿。設置陷阱者不在現場又不認識時,則將此份腿掛在陷阱處。由於三民鄉鄒族擁有私人領地,當獵物逃入其領域才被捕獲時,亦須分給腿份,不管是否同族。此部份重視「誠實」的價值,不管擁有者有無在現場,都要分給對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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勇敢

  集體狩獵結合合作與競爭,個人在狩獵過程中的貢獻,即是個人在此歷程競爭的成就;其分配的依據包括是否一次射死獵物?是否首先射中(頭槍)或第二位射中(二槍)?獵物的價值?與個人所帶的獵狗是否首先發現追趕?等等分配獵物的分式如下:

〈1〉、鹿的分配:第一鎗射中者分得頭部及內臟;第二鎗分得後骨肉;首先追到的狗,狗主人分得鹿鞭,並有「鹿鞭還狗哥」之俗語。

〈2〉、山豬的分配:第一鎗射中者分得頭部及內臟;第二鎗分得山豬鞭;第三鎗分得後股肉;首先追到的狗,狗主人分得後腿一隻。

〈3〉、羊與羌的分配:兩者分配方式相同,第一鎗射中者分得頭部及內臟;首先追到的狗,狗主人得後腿一隻。

  除了依貢獻區分分配獲得的部位之外,近年來亦將值錢部份如鞭、皮、鹿茸販賣後,再依貢獻程度分款;或直接以販賣所得購買共用之狩獵工具或狗料。與花蓮秀林鄉太魯閣社群在日據時期前由大家都可分配到獵物,轉變為除自己食用外,會將獵物賣給部落裡的人及賣到山產店相似。不過小林地區相當重視販賣所得充作基金的「合作」意義,連「打公鹿」時亦同。


 

公平與守規

  分配涉及社會規範的正常運作,其背後隱藏一系列之社會價值體系。「守規」與「公平」就是維護這項社會規範運作的重要影響因素。強調分配的方式不能亂來,而且要遵守公平的原則。尤其是「公平」的原則有時會凌駕於「女人通常不參加狩獵」的性別分工之上,如「打公鹿」時家戶內無男丁者,為公平起見女人也須參加,不同社會價值之間有優先順序之分。此外,獵狗對於獵物的分配,也有公平原則,將獵物宰殺後將肉與骨分開,通常肉的部份由參與者均分;骨頭的部份則屬於「狗份」,由參與的獵狗均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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